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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在恢复过程中强调纳税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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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伊斯兰堡:最高法院裁定,联邦税务局(FBR)在采取税收回收措施时必须维护纳税人的尊严。法官AyeshaMalik撰写了一份长达九页的判决书,驳回了FBR针对高等法院命令的请愿书,并指出,在发布通知的同一天寻求赔偿,将会破坏设定日期的目标,并使法律保障变得毫无意义。“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条例第140条的宪制基础。”该裁决指出,在恢复之前通知的要求不仅是法定的,...

伊斯兰堡:

最高法院裁定,联邦税务局(FBR)在采取税收回收措施时必须维护纳税人的尊严。

法官Ayesha Malik撰写了一份长达九页的判决书,驳回了FBR针对高等法院命令的请愿书,并指出,在发布通知的同一天寻求赔偿,将会破坏设定日期的目标,并使法律保障变得毫无意义。“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条例第140条的宪制基础。”

该裁决指出,在恢复之前通知的要求不仅是法定的,而且反映了《宪法》第10A条对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的更广泛保障,以及第14条规定的尊严权。

法院一贯认为,即使是在财政问题上,恢复也必须以尊重个人尊严和法律保障的方式进行。因此,即使法律允许强制收回,也必须以维护纳税人尊严的方式执行。

该判决由最高法院法官Munib Akhtar领导的三名法官组成,审议了两个核心问题:根据《所得税法条例》第140条,税务专员是否可以在发出通知的同一天要求立即付款,或者该条例是否规定了一个日后的遵守日期。

FBR的立场是,根据第140条,允许立即收回,没有义务发出后续通知或提供具体的付款日期。

然而,判决认为,第140条不允许在没有到期日的情况下立即强制追回。在上下文中解释时,该条款要求向代表纳税人持有资金的任何一方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履行责任的截止日期。

法官沙希德·瓦希德(Shahid Waheed)在他的补充说明中说,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法和纳税人权利的交集。

他指出:“在一个支持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内,例如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诉诸司法的权利、享有尊严的权利和正当程序。”

他提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税收征收中,是否有任何正当的理由来维持权威主导的文化?

“这项调查挑战了现有的规范,这些规范往往将税收回收置于纳税人的权利和保护之上,这可能会破坏司法的本质。”它还要求对必须维持的微妙平衡进行彻底的审查,这一平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回收税收债务和保护被征税者权利的必要性之间得到维护。”

瓦希德法官进一步反思了第137条、第138条和第140条的精神,将理想的恢复过程比作蜜蜂:“当深入研究第137条、第138条和第140条的规定时,很明显,法律规定了一个恢复过程,就像蜜蜂从花中采集花蜜而不给植物造成痛苦一样,要求税务官员以确保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和恢复:(a)以尊严和尊重对待纳税人,(b)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协议和程序,以及(c)向纳税人提供透明的指导和解释。”

在概述程序过程时,他指出:“这是怎么回事?当我们分解征税所涉及的三个阶段时,这一点就更清楚了。第一阶段是申报纳税义务,说明纳税人的财政义务。”

随后,第二阶段包括评估过程,详细说明纳税人在法律上有义务支付的确切金额。“最后,如果纳税人未能自愿履行这一义务,第三阶段将引入将采用的追回方法。”

在强调尊严的首要地位时,他强调:“尊严权是所有基本权利中最核心的权利,因为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来源。该条例旨在确保在收回税款和维护纳税人尊严之间取得平衡。在这些情况下执行的恢复过程忽略了这种平衡。”

瓦希德法官进一步指出:“在宣布纳税人(答辩人)为欠税人之前,未能核实‘应付金额’是否已被列为‘应缴税款’,并随后向代表纳税人(答辩人)持有资金的人发出直接付款通知,这等于是在其社区内诋毁纳税人(答辩人),并对其商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他告诫人们不要采取压迫性的催收做法。“没有任何法律标准可以证明在税收追回中权威主导的文化是正当的,因为它从根本上破坏了正义的核心原则。这造成了有效税收回收需求与保护纳税人权利之间的不平衡。”

最高法院裁定,联邦税务局(FBR)在采取税收回收措施时必须维护纳税人的尊严。

法官Ayesha Malik撰写了一份长达九页的判决书,驳回了FBR针对高等法院命令的请愿书,并指出,在发布通知的同一天寻求赔偿,将会破坏设定日期的目标,并使法律保障变得毫无意义。“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条例第140条的宪制基础。”

该裁决指出,在恢复之前通知的要求不仅是法定的,而且反映了《宪法》第10A条对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的更广泛保障,以及第14条规定的尊严权。

法院一贯认为,即使是在财政问题上,恢复也必须以尊重个人尊严和法律保障的方式进行。因此,即使法律允许强制收回,也必须以维护纳税人尊严的方式执行。

该判决由最高法院法官Munib Akhtar领导的三名法官组成,审议了两个核心问题:根据《所得税法条例》第140条,税务专员是否可以在发出通知的同一天要求立即付款,或者该条例是否规定了一个日后的遵守日期。

FBR的立场是,根据第140条,允许立即收回,没有义务发出后续通知或提供具体的付款日期。

然而,判决认为,第140条不允许在没有到期日的情况下立即强制追回。在上下文中解释时,该条款要求向代表纳税人持有资金的任何一方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履行责任的截止日期。

法官沙希德·瓦希德(Shahid Waheed)在他的补充说明中说,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法和纳税人权利的交集。

他指出:“在一个支持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内,例如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诉诸司法的权利、享有尊严的权利和正当程序。”

他提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税收征收中,是否有任何正当的理由来维持权威主导的文化?

“这项调查挑战了现有的规范,这些规范往往将税收回收置于纳税人的权利和保护之上,这可能会破坏司法的本质。”它还要求对必须维持的微妙平衡进行彻底的审查,这一平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回收税收债务和保护被征税者权利的必要性之间得到维护。”

瓦希德法官进一步反思了第137条、第138条和第140条的精神,将理想的恢复过程比作蜜蜂:“当深入研究第137条、第138条和第140条的规定时,很明显,法律规定了一个恢复过程,就像蜜蜂从花中采集花蜜而不给植物造成痛苦一样,要求税务官员以确保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和恢复:(a)以尊严和尊重对待纳税人,(b)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协议和程序,以及(c)向纳税人提供透明的指导和解释。”

在概述程序过程时,他指出:“这是怎么回事?当我们分解征税所涉及的三个阶段时,这一点就更清楚了。第一阶段是申报纳税义务,说明纳税人的财政义务。”

随后,第二阶段包括评估过程,详细说明纳税人在法律上有义务支付的确切金额。“最后,如果纳税人未能自愿履行这一义务,第三阶段将引入将采用的追回方法。”

在强调尊严的首要地位时,他强调:“尊严权是所有基本权利中最核心的权利,因为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来源。该条例旨在确保在收回税款和维护纳税人尊严之间取得平衡。在这些情况下执行的恢复过程忽略了这种平衡。”

瓦希德法官进一步指出:“在宣布纳税人(答辩人)为欠税人之前,未能核实‘应付金额’是否已被列为‘应缴税款’,并随后向代表纳税人(答辩人)持有资金的人发出直接付款通知,这等于是在其社区内诋毁纳税人(答辩人),并对其商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他告诫人们不要采取压迫性的催收做法。“没有任何法律标准可以证明在税收追回中权威主导的文化是正当的,因为它从根本上破坏了正义的核心原则。这造成了有效税收回收需求与保护纳税人权利之间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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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发布于2025年07月20日22:20,已经过了49天没有更新,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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